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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一項疑問,邱太三到底是在顧慮什麼?
犯罪者的人權,底線到底在哪裡,又該怎麼界定呢?
如果犯罪者的人權須要被保障,那被害者的人權又該怎麼被保障呢,
難道人已死了就不再具有人權了?
稍微閱讀了一下兩公約法,其中的第六條之三提到,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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